论中国古城镇旅游
作者:翟峰小城镇建设
(二)中国古城镇旅游的保护,应是对居住者利益的保护
应该说,我们对古城镇旅游保护的一个重点,就是在保护中要考虑当地居民的利益,考虑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比如,乌镇居民提出装空调,因为不符合古镇风貌不许装。那么,永远都不许装吗?相反,应看到旅游业比较发达、比较成功的国家。如在西班牙小镇,在法国的小镇,尽管眼前的牌子告诉你,这是十七世纪、甚至是十六世纪后期的完整建筑,你的确也看到了它的古色古香,但你到他们家里看一看,就不一样了。西班牙当时有线电缆很少的,但这些小镇的每一家,政府都给他们装了电缆和电视,所以他们那里的生活区是舒适的,也是现代化的,而且是文化含量很高的,所以非常有吸引力。那里无论是退休的教授,还是外国人,都愿意在那里居住,就像我国丽江、大理的不少外国人,他们也愿意在这里多停留几天,甚至买了房子在这里住下去。我们一些旅游者总是希望我们的古城镇成为活的博物馆,而不仅仅是生活区的城镇,用英语说就是L I V I N GMUSEUM,而不是LIVING TOWN。让里面的文明族过着原始的生活,让外面的游客去欣赏, 这实际上就不是在保护原居住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古城镇旅游的保护,一定要尊重当地居住者的利益,要注意保护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通过保护为他们带来更多的实惠,并因这样的保护而使古城镇旅游的发展持久。
(三)中国古城镇旅游的保护,应是规范性较强的立法保护
对中国古城镇的保护,特别是对取得了世界文化遗产资格的古城镇旅游的保护,应在争取规范性的立法上认真下一番功夫。这方面,山西平遥古城、四川阆中古城就做得很好,因为他们都先后争取到了山西省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古城保护条例。而且,山西省平遥古城在解决古城镇保护资金方面,还争取到了一些优惠政策,从而极大地刺激了社会资金和民间资金积极投入到保护古城和发展旅游中去。在减轻人口压力,平遥县委、县政府就实施了古城保护。主要是解决一个有关单位搬迁的问题,县委、县政府带头搬迁,并带动城内的企业、学校等单位搬迁,原来一个6万人、2.25 平方公里的古城,现在已不到4 万人,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可见,通过争取立法保护古城旅游,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法治理之事。因为,没有依法保护的开发,就是没有根基的开发,没有依法开发的保护,就不是规范性较强的可持续的保护。遵照这个原则,通过立法规范中国古城镇旅游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把前人留给我们的遗产发扬光大,这就是我们今后古城镇旅游保护工作中必须要遵循的大原则。
(四)中国古城镇旅游的保护,应是与当地领导政绩挂钩的有效保护
应该说,把中国古城镇旅游的保护工作与当地领导的政绩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挂钩,不仅仅是为了在领导工作中体现更好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而是为了中国古城镇的旅游在保护中求得更好的发展的一个最有效的举措。我们通过把中国古城镇的旅游保护与当地领导政绩挂钩的作法,是为了告诉这些领导者,如果他们在任期的三、五年内,保护了一个古城镇,哪怕保护了一个古村落,都是他们的政绩。因为他们把本地古城镇保护了,他们那个地方不仅旅游发展了,而且他们那个地方的知名度也就提高了。
四、关于中国古城镇旅游发展的市场化运作理念
从市场运行方面来说,在古城镇的旅游发展过程中引入市场化理念,是一个共同认可的问题,但由于我们的一些经营方式还是相对初级的,想到的还仅仅是表面的观光旅游,因而这就出现了两个错位,一是文化内涵和产品经营错位,二是市场化开发和产品深化的错位。针对这些问题,中国古城镇旅游的发展即应做到坚持五种策略、遵循四个原则、抓好三个市场。
(一)中国古城镇旅游的发展应坚持五种策略
一是主题化。即可从人文景观方面做好古城镇的旅游的主题。例如,湖南省凤凰县针对该县古城镇的旅游中多彩的民族风情、厚重的历史文化及众多的人文景观,提出了“梦回故里,凤凰古城”的传统主题,使凤凰古城给人的感觉一下子凸现出来了。接着,他们又提出了边塞文化概念,这就是对凤凰历史文化的进一步挖掘。因为凤凰在一千多年的历史中,与战争是分不开的,它的前身实际上是一座兵营,当地的驻军最多时达到总人口的70% 以上。凤凰不少景点,都是战争的产物。
二是生活化。例如浙江省的一些古城镇在其旅游发展中就抓住了生活互动这个发展策略,并围绕此进行旅游产品设计,使旅游者除了观赏其古镇的自然人文景观,感受当地文化之外,还品尝到了当地居民独特的生活情趣,并在这种生活情趣中找到了互动交流的乐趣。
三是商业化。可以说,中国古城镇旅游发展的适度商业化,是为了使其建立一个利益共享的机制,建立一个利益共同的框架,构建一个比较好的动力机制。古城镇旅游的发展中只有利益共享,才会有发展。再理论化一些,就是古城镇
旅游的发展中社会收益和个人收益差异性越小,其发展的动力就越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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