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镇保护与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
作者:刘德谦,旅游学刊第20 卷2005年第2期双月刊
[摘 要]在“保护与利用二者不可得兼”几乎成为一种思潮的时候,古镇的保护与利用,也和其他文物古迹的保护与利用一样,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无法绕过的课题。因为古镇是众多遗存单体的有机共生,因此决定了它在人类的遗产财富中往往有着远胜于其他各别的单体文物或遗址的价值。同时又基于它是现代居民实际使用的活文物,所以古镇的保护还必须探讨它自身的规律。本文中,作者对以上现实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古镇保护与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古镇;文物保护;旅游利用
古镇是历史对居民聚居地的选择,是自然环境与人类需要千百年来相互交融的结晶。古镇的保护与利用,也和其他文物古迹的保护与利用一样,和自然生态的保护利用一样,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无法绕过的课题。保护,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如何在保护的前提下,让文物和古迹遗址更好地服务于当代和后代,也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前,笔者曾经毫不隐晦地说过,在地方保护资金普遍缺乏而文化遗存又所剩无几的现实中,只有认真地推动保护和利用的良性互动,才是贯彻落实我国文物保护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原则的良策。这里,笔者的观点是,合理地安排在保护基础上的旅游利用,不仅是保护其他诸多文化遗产的重要选择,也不失为是对古镇保护的多种方式中最佳的一种,或者它正是当前对少数幸存的古镇的一种最为及时的抢救。
1 消弭误会
1. 1 缺乏沟通与指责
近20 多年来,由于社会需求的推动,我国的旅游业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国内外旅游者的首选目的地,常常都是风景名胜、文化古迹,或者名城古镇,那么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如何处理好自然环境和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呢? 毋庸置疑的是,有一个已经获得全社会广泛共识的重要原则,那就是以文物和遗址作为旅游目的物的时候,或者以自然生态作为旅游目的物的时候,旅游的发展必须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应该在保护的基础上求发展,以发展促保护。
关于旅游与文物古建的关系、与文化遗产的关系,也像旅游与环境的关系、与自然生态的关系一样,近些年来,已经越来越受到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士的注目。同时也像旅游与自然生态的关系一样,受到了许多十分激烈的批评和指责。对于其中不少批评和指责,笔者也曾经有过同样的观点,而且笔者也一度充当过发难者。但是如果认真做做调查研究,或者认真地分析分析,就可以发现,好心的批评者在曾经为保护做出重大贡献的时候也曾经在无意间制造了一些“冤假错案”,比如山东的水洗三孔、陕西的遍植石榴等等,虽然在经过认真的调查分析后才发现,原来事实并不是批评者所说的那样,但是由于当初批评时是井喷、改正时却委婉,在老百姓的意识中,或者永远也不知道原来“旅游”这个“弱者”是受到了冤屈。
既然“旅游”在并没有事先安排的阴差阳错中被塑造成为了一个并不招人喜欢的形象,那么批评起来也就比较随意了。再加之少数旅游开发者和旅游经营者决策或操作的孤立性的失误,旅游者个人行为的有欠检点,这就更加加重了社会舆论一边倒的力量。在这种以批评旅游为时髦的氛围中,在你我间的互相感染中,更免不了出现一些缺乏深入调查研究的气愤之下的过头话,诸如旅游业是“对中国自然文化遗产和风景区的最大威胁”,“已造成国家风景区和世界遗产地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破坏”等等。
1. 2 旅游业生存的基点
其实情况并非如此。
旅游是人们的一种追求更高境界的活动,旅游业就是为了向旅游者提供在他自己日常生活中难得的理想环境。前面已经说到,旅游业的存在是以环境为资源、为依存的。谁都知道,没有环境就没有旅游业,没有资源就没有旅游业。在旅游研究中,人们通常把旅游的资源分成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资源,一类就是文化资源。而在文化资源中,我们所说的广义的“文物”,无论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还是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或者是大而言之的历史名城、传统古镇,或者是集中文物展陈的博物馆,全都是吸引旅游者从甲地去到乙地的吸引物。
这里随机地抽出一份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旅游局合作的对海外旅游者的抽样调查,看一看海外旅游者对我国“文物古迹”的兴趣———在北京接受调查的
海外旅游者中,对“文物古迹”深感兴趣的占65. 2 %;天津占40. 4 %;河北占66. 6 %;山西占54. 0 %;内蒙古占15. 8 %;辽宁占33. 3 %;吉林占32. 8 %;黑龙江占22. 7 %;上海占38. 8 %; 江苏占50. 2 %; 浙江占50. 8 ;安徽占43. 4 %;福建占34. 9 ;江西占46. 0 %;山东占36. 4 %;河南占69. 2 %;湖北占56. 3 %;湖南占55. 6 %;广东占27. 6 %; 广西占31. 2 %; 海南占20. 2 %; 重庆占45. 8 %; 四川占51. 5 %; 贵州占58. 2 %; 云南占47. 6 %; 西藏占55. 7 %; 陕西占80. 0 %; 甘肃占96. 4 %; 青海占51. 2 %; 宁夏占48. 3 %;新疆占47. 0 %[3 ] 。由此看来,文化遗产作为旅游业生存的基点的地位,是绝对不可能动摇的。平心而论,无论是地方当局,还是旅游开发者、经营者,谁能够不愿意保护旅游业赖以生存的基础? 谁能够不愿意保护自己的命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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