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遗产保护规划与规划体系
作者:王涛 来源:《规划师》
摘要:进入21世纪以后,建筑遗产保护产生了许多新的需求。保护规划应建立统一的、多环节的制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任何依据都应经过调查和测算;解决社会矛盾与需求应成为工作重点;实现多专业的整合,社会资源的利用应以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
关键字:保护规划;建筑遗产;规划体系
近年来,建筑遗产保护规划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是有关保护规划的制度和要求并不健全,使保护的质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保护规划和一般的城市规划有所不同,但是在《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出台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保护规划的各种要求和普通的城市规划在编制格式和层级划分等方面基本上没有差别[1]。而上述两个编制要求也仅限于对保护规划的审批层级和文本格式做出规定,并没有真正深入到规划本身,并且它们涉及的范围也只是地方的和局部的。保护规划的特殊性至今仍然没有在更大范围的编制要求和审批制度上有所体现。
1.传统保护规划的实现过程
传统保护规划的实现过程非常简单,通常是“政府委托—规划编制—规划实施”,我们称之为简单的“三段式”。在这三个环节中,笔者重点讨论与规划编制质量关系密切的前两个环节,即政府委托和规划编制。
政府的意愿会在规划委托和论证的时候施加给规划编制单位。这种意愿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并且这种意愿是否合理又没有统一的依据和标准,也没有任何规定和标准对其进行检测。在三段式体系中,政府对规划施加的影响具有可能性和权威性。
规划编制是核心环节,也是惟一的技术环节。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护规划都更接近传统意义上的规划,规划的重点对象是环境风貌、建筑本体,以及相应的历史和环境要素。可以说,传统保护规划对实物要素和时空主体的研究是相当充分的,但对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却缺少理性的和定量的分析。在解决社会和经济问题时多数是凭规划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或者服从于政府官员的主观意愿。
因此,当保护工作出现问题时,人们通常会把原因归咎于规划质量问题或政府的不恰当干预。其实,这并不是产生问题的真正原因。真正的原因在于现有的规划生成体系和新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3.新的需求
建筑遗产保护的第一次需求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迅猛的城市化进程对建筑遗产产生了严重威胁,大量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被迫展开。这一阶段是建筑遗产损失最严重的阶段,也是保护工作真正开始的阶段。对于保护而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技术、古建筑生存空间、保护意识、保护思路及法制等问题。由于这一时期规划的编制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都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传统的三段式体系并没有暴露出太多的问题。
进入21世纪以后,建筑遗产保护开始了第二次需求。经过将近10年的洗礼,留存下来的优秀历史建筑的生存问题已经不再是最主要的问题。如何应对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引入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管理工具,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以及如何拓展保护工作的内容,加强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好现有的建筑遗产,减少不可逆转的损失,成为这一阶段的新需求。
这些新的需求大致应该包括:①规划前期的各种定性问题需建立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咨询制度,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减少主观因素对重要问题的影响;②规划成果需加强可控制性,制定详细的规划编制要求和规划检查、修改、论证制度;③在规划实施前需对规划成果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进行预测,防止出现不可逆转的损失;④预测各种因素可能对建筑遗产产生的不利影响,除了关注保护对象的历史、现状外,还要关注它的未来。
新的需求与以往的要求的本质区别在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引发的不确定因素和不可知因素增多,这要求规划成果要适应复杂的现象并增加精确性和可控制性。在新的需求下,建筑遗产保护发生了质的变化,它不仅仅是空间和实体的保护,而且是调和复杂社会现象和保护要求的一种行为。原有的规划体例和生成过程已经无法承担全部任务了,它需要更多的环节,以便整合更多的资源,解决更复杂的矛盾。因此,在传统规划生成过程的前端、中间和后端都产生了外延,形成了一个大致由“咨询—委托—咨询—规划—预测—实施—使用管理和维护”组成的过程。这其中的每个环节都应该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取代简单的三段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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